致各潜在投标人:
通过对本项目概况的具体核实,招标人综合研究决定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如下:
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.4.1条中投标人的财务要求原表述为:“投标人须满足近三年的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,且负债率不得超过30%”。现澄清修改为:“投标人须满足近三年的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”。招标文件以澄清修改后的为准。特此澄清!